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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患者姓名:  
工作单位:  
医疗保险证编号:  
就诊医院、科室、病房:  
医院等级:    
住院诊断(病种):
身份证号:  

使用说明: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抢救住院须知:
(一)异地急诊的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探亲、旅游期间异地急诊住院抢救治疗的,须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由单位或本人家属电话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0451-12333 0451-84871957)或登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blss.gov.cn/)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按提示要求办理(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治疗医院及联系电话等)。
(二)异地急诊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参保人员在异地因急诊住院抢救治疗的,需符合《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异地急诊抢救病种》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根据规定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均提高30%。

2、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急诊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或脱离危险期后应及时转回哈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急诊住院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异地急诊住院在异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报销时需携带:⑴医疗费报销票据(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单价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纪录、出院小结、医嘱及相关报告单,并加盖医院管理部门专用章)、急诊诊断证明。⑵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⑶本人或代办人的哈尔滨银行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开折(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的病历记载,按照异地急诊抢救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报科长复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财务审计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支付。 报销材料可于住院治疗终结后6个月内报送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对外服务窗口。

注意事项:⑴自受理日期起30个工作日后,报销费用汇入指定银行指定收款人的存折账户,提供材料不足或存在疑义,将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顺延时间,另行处理。⑵医疗费用报销执行《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自划入银行账户之日起30日内报销人如有疑义,可到市医保中心查询,逾期不再受理。⑶报销材料如需复印留存,请在业务受理前自行办理,受理报销材料后原报送材料不予退回,不提供报送材料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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