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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于4月10日--6月30日,对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范围:
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中直、省属用人单位除外)。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4 月10 日— 6月30日
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单位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书面审查;
在开发区报税单位的书面审查由市劳动保障局驻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办理。
哈市市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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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道里区新阳路182号 |
8450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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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道外区南康街54号 |
88344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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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南岗区邮政街28号 |
8254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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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香坊区西骑兵街10号 |
53920636
53920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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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平房区新城里街副2号 |
86501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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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松北区中源大道10666号 |
88107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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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呼兰区公园路145号 |
57335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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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阿城区牌路大街97号 |
5372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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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驻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
82295031
82295193 |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手册》;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用人单位应付工资明细帐本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六)社会保险费上年度缴费对帐单(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
(七)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其它相关材料。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程序:
(一)市区内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直接向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发放《哈尔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手册》;各单位也可以直接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以上资料;
(二)各类用人单位自检自查后,持《哈尔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手册》以及相关资料分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加审验;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哈尔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6]231号)的要求,对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凡逾期不接受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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