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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00九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进一步保障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等文件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患有高血压合并症等十五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患者进行体检鉴定(含2009年度增加的血友病和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2009年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2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及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
二、鉴定步骤
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分三项步骤:申报、体检鉴定、待遇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到特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体检鉴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特殊慢性病待遇补贴标准对符合规定的患者给予相应的待遇补贴。
三、鉴定病种及依据
慢性病鉴定病种: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血友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鉴定依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9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
四、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或相关辅助材料。
五、申报、体检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9月1日-9月10日(周六、日不休息)
体检时间:9月1日-9月15日(周六、日不休息)
申报、体检地点: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银行街70号,电话:0451-82576518)
(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买卖街176号,电话:0451-84883060/84883057)
(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电话:0451-55601245)
(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电话:0451-88029617)
(5)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电话:0451-88029238)
(6)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道里区新阳路415号,电话:0451-84886977)
(7)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南岗区和兴路32号,电话:0451-82130275)
(8)沈阳军区211医院(南岗区学府路45号,电话:0451-57752061)
(9)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集智街31号,电话:0451-86598230/86598021)
(10)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定医院)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精神分裂症患者指定医院)
六、收费及补贴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用血价格项目(试行)》(黑价联字【2004】120号)及《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规定,2009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的体检收费及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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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 报 病 种 |
补贴标准
(元/每季度) |
体检费用
(元) |
往诊鉴定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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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血压病合并症 |
450 |
220 |
360(不包含救护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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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脑血管意外偏瘫
(脑出血或脑梗塞) |
45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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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45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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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
6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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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6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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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
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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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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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6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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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 |
6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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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 |
6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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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肝豆状核变性 |
60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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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6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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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
4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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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血友病(09年新增) |
6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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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09年新增) |
600 |
120 |
七、其它事项
(一)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
(二)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体检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医疗费补贴待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三)因欠费或其它原因导致停保的参保患者,可以进行申报,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按季度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四)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费补贴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
(五)本次慢性病申报材料需由鉴定部门存档,如患者本人需要,可于申报前进行备份保存。
(六)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请于10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七)患有丙型肝炎的参保患者,可从9月15日起到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沈阳军区第211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进行丙型肝炎的认定。经认定后,携带由定点医院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疾病诊断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及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一楼大厅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手册。自2009年10月1日起可到指定定点医院享受相应特殊门诊待遇。
望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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